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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3-07-16 09:36:18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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