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抵押物即抵押合同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既然抵押物是债务人保证其完全履行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并且债务人将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继续使用期间不会毁坏其价值,毁坏其形态。
对于何种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中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它地上定着物。在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不能离开土地而单独存在,因此《担保法》明确规定以房屋等其它地上定着物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是又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对于正在构建的建筑物能否用于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是合法的建筑物,已在建造中的也可以抵押;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