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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13-07-17 15:58:08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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