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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网上被人“恶搞”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3-07-18 15:06:33


    问:我的叔叔是精神病人,但是病情不严重,一般情况下根本看不出来。但是我叔叔有个癖好,喜欢穿女性服装、扎辫子,并经常打扮成女人的样子到街上溜达。前一段,听邻居说有个网站上面有我叔叔的照片。我们上网一看,该网站上有我叔叔穿女装、打扮成女人的照片,上面还给他加了个大辫子,而且照片上配有“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题目和“超搞笑”、“乐翻天”等含有明显嘲笑和挖苦的旁注,下面还有很多带有嘲讽语气的评论。这个网站是个具有营利性质的网站,每天访问量很大,他们使用我叔叔的照片从未和我们商量过,我们对此也不知情。那以后,我叔叔出门很多人都叫他“小芳”,还借机嘲笑他,这给我叔叔和家里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我想问下,我们能要求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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