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吴斌驾驶杭州长运集团大型客车从江苏无锡返回浙江杭州,途中一块从空中飞来的铁块迎面击碎车前挡风玻璃后冲入车内,击中吴斌的腹部和手臂,导致他的肝脏破裂及肋骨多处骨折,肺、肠挫伤。在危急关头,吴斌强忍剧痛将车辆缓缓停下,拉上手刹、开启双闪灯,完成一系列完整的安全停车措施后,又以惊人的毅力,从驾驶室艰难地站起来,告知车上旅客注意安全,然后打开车门,安全疏散旅客,最终成功挽救了24名乘客的生命。而吴斌却因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6月1日凌晨3时45分去世。
吴斌的行为让平凡的我们由是被称为“最美司机”。
逝者已去,生者悲伤。留下的问题还在于:空中飞来的铁块到底来自何方?到底谁该为吴斌之死承担责任?
由这个案件开始,许多人关注高空坠物引发的侵权责任。
首先,对吴斌的死因,公安机关具有法定的查明职责。目前,事发地公安机关正在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侦破,以还家属一个明白,也让死者可以暝目。吴斌案件由于媒体关注的原因,警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我们注意到其他相类似的事件中警方往往以“查非刑案、应到法院起诉”为由,对案件事实疏于侦查,过早得出非刑案的结论。特别是我国缺少死因裁判法庭制度,以详尽调查个案的死因。无论案件警方是以交通肇事、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都应该查明真正的作案人,穷尽所有手段,然后依法追究该人的责任才是正道。
其次,现有初步证据证实肇事凶手是“车辆制动毂残片”。 如果是汽车制造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吴斌损害的,汽车生产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如果汽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致使“车辆制动毂残片”飞出,可能形成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汽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是否可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引发的责任”,即最后仍然查实不了到底是哪辆车肇事,然后让这一时段内经过的车辆共同承担责任。
在广为引述的法国法院的“打猎案”中,数个狩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结果原告被一子弹命中,但无法确定是由谁命中的。因为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因此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推论的前提是:不仅具体加害人未确定,更重要的是要求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并且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目前我国司法中关于共同危险责任主要有南昌的玻璃案、济南的菜墩案、重庆的烟灰缸案和深圳的“好来居”玻璃命案。
2001年的一天,家住济南市的孟老太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菜板的坠落位置也不明确,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关注到,南昌的玻璃案、重庆的烟灰缸中受害人的请求确实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但深圳案件结果又有些异常。2006年5月31日傍晚,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放学途经海德二道时,被一块平板玻璃从南侧人行道的上空坠下砸中头部,后经抢救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离海德二道南侧最近的“好来居”73个业主及“好来居”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南山法院2008年判决驳回原告受害者家属对73名业主的赔偿要求,同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职,判决其赔偿近23万元。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自此开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目前也渐趋一致,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尽管也受到一些质疑,但整体上还是受到了很高的评价,甚至有人认为“体现对弱者关怀的人文主义色彩”。
这样的判决之所以得到许多赞同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朴素的思想,即受害人受有严重损害诉诸法律,法律应该对这种损害提供个“说法”。
必须承认,民众从遇事习惯于找组织、找领导到翻法律、对法条甚至诉诸于法律。凡此都彰显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凸显了法治理念养成教育的重要性。
因此,期待着吴斌之死能够有个水落石出,也有个圆满的侵权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