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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3-07-18 15:11:49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责任编辑: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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