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落实司法为民举措
——兼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云厚 发布时间:2012-05-30 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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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地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成果,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努力以“十个始终坚持”开创人民司法事业新局面。如何领会和把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新要求,笔者以长期在基层法院工作的经历,结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背景,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对司法为民的再认识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具体到法院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掌握好司法权,运用司法手段为民排难解忧,伸张正义,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地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司法为民的前提是司法,目的的是为民,即运用司法权为民。社会主义司法权同我国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权的终极主体是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有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法治工作的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
司法为民思想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为民思想具有普遍性,即对任何一个诉讼主体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怀和注意,而不是关怀其中一部分,放弃另一部分。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要注意处理好司法为民与当事人的关系,要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如果只强司法为民,而拒绝认真地对待每一个具体的当事人,司法为民思想也就无从谈起。二是要注意处理好司法为民思想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关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具有普遍意义,是各行各业都适用的宗旨。司法为民是结合司法工作的本质特点,对司法工作者提出的独特的、具有强调性的终极要求,它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和要求。两者即不矛盾、也不重叠。2、司法为民思想具有平等性,即对任何一个诉讼主体都应当给予平等的关怀。不因诉讼主体情况不同而在关怀的程度上有所区别,使其程序机会均等、权利义务一致、关怀程度平等。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必须切实遵循非歧视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当事人。3、司法为民思想具有护弱性,即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弱势群体人员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化帮助。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弱肉强食,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或判决。同时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援助。如减免诉讼费和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在我国,典型意义上的农民是中国弱势群体的突出代表, 所以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给予农民足够的司法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的帮助。
司法为民的实践意义体现在:司法为民思想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司法为民的新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指出,在执法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王胜俊强调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立足执法办案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权益,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实在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中;二是要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增进群众感情,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三是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高度重视“第一信号”,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解决执行难、诉讼难问题,加强便民利民上下更大工夫。
三、当前基层法院司法为民的现实挑战
基层法院扎根于群众之间,与群众零距离接触,与普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成为人民寻求司法解决路径的最初选择,矛盾化解在最基层,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纠纷的有效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各基层法院都会从本院、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一些便民、利民措施,这既是法院的传统做法,也回应了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但是基层法院在落实司法为民工作上不全是一帆风顺的,它正面临着诸多现实的挑战。
1、理论上对司法为民的困惑。我国前些年的司法改革,走的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路径。理论界一直就有对司法为民措施的质疑,认为法官的“越位”会产生消极影响,不但会有损自身的公正形象,还会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对西方司法公正理论的引进,导致基层法院常常会受到来自理论上的困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适应由理论而来的制度改革,不得不忍痛抛弃了一些传统的积极主动的做法,从而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热情,走向了消极的中立。一些法院由此长期处于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当事人长期上访,人民群众不满意,法院工作由此走向了一个困境,好像是干的工作越多,麻烦也就越多。这是法官们所不愿面对的局面,促使他们更加靠近消极的中立,宁愿固守法律的条条框框也不愿意加入些创新与努力。这种结局的理论塑造,在现实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就是因为对司法公正的不当理解,致使司法为民措施长期缺位,从而造成了工作结果与效果之间的落差,形成瓶颈,甚至造成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
2、实践中对司法为民的认识还不到位。 目前,全国法院都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讨和寻找适合自己的为民、便民措施。审判工作中对调解工作的强调也是旨在化矛盾于初始。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事杂的现状,承办法官往往注重案件审理的结果即快审、快结,片面强调调解而忽略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问题,抑或是为了息讼维稳,用“忍让”的态度、牺牲原则的方式换得矛盾的暂时解决。 这些其实是没有完全理清司法为民的要旨。为民不是只要群众说的都要满足,而是真正从大局出发,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司法人员应当严厉拒绝。
3、司法为民的人力和财力保障不足。改革开放的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人遇有问题也诉诸于法院,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是,激增的诉讼案件与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力和财力上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基层法院在人力上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数量不多,而且还出现了“断层”的现象,基层人民法院所承受的压力很大。硬件设施的优化可以为群众来法院诉讼提供更为良好的条件,但是由于财力的缺乏,基层人民法院在硬件上的投入存在很大的压力。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进程。
4、社会环境的复杂化给司法为民设置障碍。转型期社会的显要特征便是思想和利益的多元化。一方面由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多元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群众甚至表现出扰乱法庭秩序,伤害审判法官、以网络、电视等媒体舆论制造影响等极端的诉求表达方式。尤其是近年来因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群体上访时有发生,法院处理起来很棘手。另一方面是随着各类案件的大量增加,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许多诉讼参与人不惜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各种手段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影响。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司法人员无时不刻不经受着司法良知的考量,法官往往会陷入迷惘、困惑和尴尬之中,容易成为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俘虏。以前基层法院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普通群众而言,每一名法官都是法院的代言人,一人枉法裁判带来的不仅是个案的不公,更是降低了法院的威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四、基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有效途径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公平正义包括司法公正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人们对推行法治、维护社会公正的愿望更加强烈,对司法的期望值会继续提升。 而基层人民法院坚守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的最前沿,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状态下,如何以最坚定的信念以及最有效的措施去落实 “司法为民”的举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握时代特点,认清法院责任。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法治传统较为薄弱。 随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日益拓展,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矛盾成因和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任务越来越重。 在这样一种现实背景下,树立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不是要人为地抬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是要法官高高在上,让人民群众敬而远之。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作为基层法院,直面的是广大的乡村地区,不能简单地、孤立地适用法律,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实现个案公正,还要争取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兼容统一,要通过适用法律和司法实践,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纠纷,达到定纷止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目的。
2、增强群众观念,培养群众感情。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王胜俊院长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中强调:“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只有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可能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院干警的自觉行动。”基层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必须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问题。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真情地关心、理解、帮助人民群众,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和作风,不要稍微有点公权力,就自觉不自觉地与人民群众拉开了距离。要始终以关心群众疾苦的真情联系群众,以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举措服务群众,以礼仪文明的司法感召群众,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3、创新审判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基层法院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多角度构建综合化的便民诉讼机制。在立案阶段,除了要继续坚持向诉讼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做法外,将诉讼相关事宜进行释明,法官要通过对事实、证据、请求及法律观点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明确诉讼主张,补充证据不足,排除不当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使得裁判更趋于准确、公正。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小额诉讼案件“当地审、当场调、当庭结,当时执”等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切实把巡回审判作为关注民生,方便群众诉讼的便民工程。对涉及相邻关系、宅基纠纷、赡养等民事案件,尽量采取“五进”方式巡回审理,将案件尽可能到当事人所在的社区、企业、学校、乡村和案发地进行现场开庭。在春季和夏季农民时期,对涉农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集中时间、人员专项巡回审理,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方便群众,确保不误农时。强化调解意识,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以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积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德高望重的长者、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员、村干部参加,把调解工作推向社会,做好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对接,达到即审理案件,又教育周围群众的良好效果。
4、畅通诉求渠道,倾听群众意见。为民、便民、利民须知民意,倾听群众的心声。民意的通畅表达,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感受最深,了解最多,因而也最有发言权。群众对法官工作的不理解,很多是基于沟通渠道不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法院也只有广泛倾听民意,才能真正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才能集思广益,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文章。法院做好民意沟通工作,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着重强化对群众意见的吸收反馈工作。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良好的回应机制是法院获取人民信任支持的法宝。要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梳理研究,切实加以吸收,及时给予反馈,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充分的体现。对民意的沟通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和信箱,网络的及时性、隐蔽性能最快、最真实反映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或需要法院帮忙办理的有关事项,均可以直接登陆网络提出。对群众的问题,由专门人员进行解答,并将问题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到网络上,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也可建立民意沟通点,设立民意沟通信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第一时间排查处理,对群众提出的宝贵意见进行综合归纳。
5、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审判作风。审判工作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多年来,基层法院在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与要求相比,还存在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到位、工作作风不踏实、工作责任心不强、和谐司法意识不强等差距。极少数法官没能正确地把握好自己,发生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多年来努力维护的良好社会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信任。因此,基层人民法院要以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全面规范法官言行,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旧衙门作风,狠刹“吃喝风、送礼风、说情风”,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行为,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要处理好保持距离感与增强亲和力的关系,一方面,实行统一排期开庭,坚持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带”制度,避免不当接触,确保法官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中国老百姓的清官情结和依赖心理,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思想,通过规范庭审礼仪、回访当事人、判前释明、判后答疑等活动,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树立人民法官的亲民、爱民形象,努力使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中。
参考文献:
1、李宝林 刘增华:《浅谈司法为民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实现》,中国法院网,2006年8月18日。
2、康为民主编:《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36页。
3、康为民主编:《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25页。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讲话。
5、金淋云:《论基层法院“司法为民”的落实》,宜春法院网,2010年10月13日。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在大法官研讨班上的发言。
7、张宏斌:《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开创基层法院司法为民新路子》,中国法院网,2010年2月3日。
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11年5月30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
9、朱砂:《人民法院需要坚持群众路线》,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7日第2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