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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权益受侵害可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13-07-18 15:55:19


    用人单位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使女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女职工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司法寻求解决。《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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