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案件,居中裁判,履行的是国家司法机关职责,维护的是国家司法公正;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的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职业性质的差别,决定着法官和律师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实践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支撑者。不同点:法官对案件有最终裁决权,而律师则站在当事人利益上提出有份量的建议,力求法官采纳。
从近几年不少地方实践看,法官与律师间存在些不和谐现象,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羡慕又相互轻视:部分法官在羡慕律师丰厚收入的同时,又对一些律师违规收费行为和执业能力表示不屑;部分律师则在羡慕法官社会地位的同时,却缺乏对司法权威的应有尊重,极个别的指责、诋毁法官,无视法庭纪律,故意刁难法官。上述现象的存在,对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推动司法公信力建设产生了严重障碍,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改进。
首先,法官要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的底线,禁止不正当交往,尤其不能出现法官接受律师吃请受贿报销发票、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等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核实,及时严肃处理。
其次,要正确对待律师执业。对律师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建议应予以尊重,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综合平衡利弊依法采信,切不可凭个人好恶取舍,妨碍律师正当履职;对个别律师不顾事实,为了代理利益最大化,不愿意促成当事人间的谅解,甚至一味纵容当事人的无理诉求,支持当事人缠诉、上访、挑起诉争的行为,要据实依法进行教育疏导,情节严重且执意不思悔改的,要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加强纪律管理。
最后,要善于协调沟通。法官与律师在案件具体情节、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分歧意见是正常现象。为了消除分歧,加强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协调沟通十分必要。应通过透明、公开、合法的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可,相互传达信息,消除不必要的猜忌、隔阂、抵触情绪,增强法官与律师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和知识认同,为构建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民主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