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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性质

  发布时间:2013-08-12 16:46:48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性质

  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履行义务,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和解的性质。执行和解的性质不是通过执行当事人互相协商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而言,执行和解不是改变其确定力;对于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和解不是改变其效力,而是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的处分,将处分结果的实现作为结束执行程序的目标。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事处分权的行为。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以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执行的根据通常分为两大类八种。一类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五种: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决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三种: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公证机构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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