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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解除

  发布时间:2013-08-16 10:54:26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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