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作者: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3-08-20 21:48:12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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