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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2 10:50:15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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