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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生活的例外情况

  发布时间:2013-09-09 09:03:19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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