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福才与王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刘波 发布时间:2013-09-09 15:48:10
王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杜胡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胡吉吐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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