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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条款

  发布时间:2013-09-10 11:17:45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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