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行政复议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3-09-11 16:19:14
房地产行政复议指不服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相应的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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