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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3-09-16 15:27:35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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