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寄托哀思 缅怀祭祀皆需守法
作者:孙玉虹 发布时间:2013-09-17 09:4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由此可以看出,因坟墓遭受毁坏常常涉及其中的遗体、遗骨,故在此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擅自平坟、毁墓,引起逝者后人的不满,甚至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因此,在涉及有关墓穴殡葬事项上,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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