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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2-06-16 20:03:30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撤销

    作者:邹慧 发布时间:2012-06-13 10:16:12

    问:邢某欠我8万元货款,总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还。前几日,我通过朋友得知他与其他商户串通,将自己手里的一批货以4折的价格转让给对方,等我去找他要钱时,他却依旧说没有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邢某作为你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你造成损害,而对方又是明知此种情形的,你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邢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你所说,邢某与其他商户以4折的价格转让货物,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你可以请法院撤销邢某的转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胥立鑫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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