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
作者:杜平 发布时间:2013-09-26 10:23:03
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需要执行,也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谓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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