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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13-09-26 10:33:19


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提出的条件是:(1)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2)必须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3)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书面异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书面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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