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杜平 发布时间:2013-09-26 14:22:13
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的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保证人的代位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3、保证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汇票保证如果附有条件,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无论条件成就与否,保证人均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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