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双以其名义为好友李孟向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而借款到期后并未按约定偿还,法院判决李双必须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
被告李双于2010年10月23日与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的下属四塘支行签订了一份《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99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0月23 日按合同的约定将9900元借给被告,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期到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案外人李孟没有给钱归还为由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下属的四塘支行代理原告与被告李双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合同条款。被告辩称贷款的钱是案外人李孟用的,本金待李孟给钱被告才能归还或者由原告将债务转由李孟归还的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双归还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900元并支付利息。(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