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增长,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赡养纠纷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农村赡养问题尤其突出。以笔者所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心人民法庭为例,2009年法庭受理赡养纠纷案件8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3.92%,2010年法庭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2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5.11%,2011年截至到11月份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1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5.98%。该数据表明,赡养纠纷案件在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升高。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每个公民即使是出现赡养纠纷的家庭里的公民,都不会否认老人需要子女细心奉养。赡养问题在社会上往往较受关注,也更容易引起群众感情上的评价。因此,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考虑此类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
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
农村赡养纠纷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中,自身拮据的生活加上赡养老人的负担使得很多子女选择了逃避义务。相对贫困、落后的经济状况,是赡养纠纷案件无法避免的重要原因。
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多有退休工资或者社会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其生活来源无保障,生活、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如本庭所处理的尹老汉诉其女尹某一案,尹某自身年纪大,无劳动能力,依靠子女抚养,而尹老汉除了从子女那里索取赡养费外无任何经济来源,农村低保无法满足其看病、生活等花费。本庭受理的刘老汉诉其子刘某亦属于此类情形。
(二)观念因素
女儿以由儿子养老为由拒绝赡养。在本庭受理的魏老汉诉其子魏甲、魏乙及其女魏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其女魏丙就提出此答辩理由。这种观念与时代精神相悖,更为法律所禁止。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这种男女有别的观念,导致很多赡养纠纷的产生,还有的女儿以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无力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这都导致了家庭关系的恶化,造成赡养纠纷。
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的观念导致赡养纠纷。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义务的履行不以必然享有权利为条件,继承权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必须履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庭受理的李王氏诉其子赡养纠纷案件中,李王氏的二子以不继承李王氏遗产的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三)家庭因素
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农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后,便将自己全部财产分给子女,今后生活依靠子女供养的习俗。这样就会导致子女错误地认为,分家析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一些子女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财产少尽或不尽义务。本庭受理的刘老汉诉其子刘某赡养纠纷案件中,刘某便认为自己的大哥分得了刘老汉的土地,理应由其大哥赡养老人,因而拒绝支付赡养费。这些认识都是与法律相悖的。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
二、农村赡养案件特点及社会影响
(一)农村赡养案件的特点
1.原告多为年老体弱者,且对赡养费存在迫切需求。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的状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人赡养,原告本身因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此类在本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占7件;一类是虽有个别子女尽赡养义务,但是因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个别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负担过重此类情形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占4件。鉴于以上生活状况,赡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往往对赡养费存在迫切的需求,故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提高效率,不能久拖不决。
2.被告大多文化素质低,孝道、法制观念淡薄。被告的这种特点往往给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不配合诉讼,搪塞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被告孝道观念淡薄、对法定的赡养义务不理解,也是造成赡养纠纷的最根本原因。此特点造成处理本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1件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为维护家庭关系,以判决的方式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尤其是赡养纠纷问题往往是最后的选择。
3.被告的自身经济条件往往较差,难以履行赡养义务。其中包括赡养义务人本身年纪大,丧失劳动能力,靠子女赡养的情形,该情形在本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有4件;赡养义务人经济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的情形,该情形在本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有3件。
4.赡养义务人多为数人,造成相互推诿,赡养义务人之间不和睦。且该种状况下,法庭难以组织各赡养义务人均同时到庭参加诉讼,赡养纠纷又不同其他案件,不宜适用缺席审理,故给处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带来难度。在本年受理的11件赡养纠纷案件中,被告为数人的占9件。
5.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往往呈现地域性鲜明的特点。在本庭管辖的四个乡镇中,有四十余个村,一百余个屯。但是赡养纠纷往往发生在几个村屯之中,其他村屯的发案率极低,甚至为零。
(二)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社会影响
正如前文所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有着其自身特有的表征。那么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到底会在社会上,尤其是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地产生什么影响。通过对本庭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
1.老人采取非常方式到政府、法院等部门告状,给机关和司法部门正常工作带来压力。本庭受理的李王氏诉其子赡养纠纷一案,李王氏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不懂得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是采取到政府告状,拦路截车等方式,来取得相关部门的关注。此种方式虽然为法院的介入带来一定效果,但是确实给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影响。
2.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呈地域性特点,表示一个村屯发生赡养纠纷案件,很容易带来连锁反应。在本庭辖区内的甲村,近年来赡养纠纷频发,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的至少有三起。在没有有影响力的赡养纠纷发生的村屯,赡养案件极少,有的村屯近年来赡养纠纷案件甚至为零。这表示,在赡养纠纷频发的村屯,农民很容易受从众心理的影响,丧失以不赡养老人为耻的羞耻心,使传统美德对社会的约束降低,从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反应。
3.有碍于公序良俗对农村社会的约束。我国农村相对落后,农民观念保守。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上,公序良俗占有重要的位置,尤其在法律约束不到的地方,或者法制观念落后的地域,公序良俗的作用越是凸显。然而中国传统上讲究百善孝为先,赡养纠纷频发的地域,传统道德的约束往往受到较大的冲击,造成公序良俗对农村社会约束的降低,有碍社会的稳定。
三、法院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在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时,应结合此类案件得特点,从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的影响进行多方面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妥善处理赡养问题。
首先,要提高办案效率。考虑原告对赡养费的迫切需求,采取灵活的方式克服赡养纠纷中的难题。如采取先于执行来缓解老人生活的燃眉之急;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走访,到当事人中去,避免因赡养义务人为数人情形下,因赡养义务人不能到庭而带来的诉讼拖延;采取在村屯进行公开审判的方式,给当地居民进行法制教育。总之,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应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利用对其的惩处对周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纠正农村中仍流传的错误观念,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应积极与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通过标语、板报及入村访户等形式,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赡养人的养老责任感。同时,法院在审理执行此类案件时,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加强教育,促使赡养人形成自觉赡养老人的意识,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最后,注重调解。赡养纠纷问题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益于家庭和睦,基于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的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应积极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有利因素,邀请与义务人关系密切的人员参与调解、发表意见,形成有力的舆论压力,使义务人自觉悔改,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