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侵害残疾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13-10-14 14:59:08


    《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规定: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处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刑法第26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