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作出前,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作者:白玫 发布时间:2013-10-14 15:49:4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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