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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6 08:09:30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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