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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10-16 15:11:14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

    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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