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合同追认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3-10-16 17:39:16
行为人有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有学者称此种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此种合同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在其被有权人追认前是自始无效,追认后是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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