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移送立案庭立案,由执行局执行
发布时间:2013-10-24 09:06:12
问: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移送立案庭立案,由执行局执行:
答: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移送立案庭立案,由执行局执行:
(一)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四)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判决和非刑罚制裁措施。
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前的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诉讼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予以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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