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一般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第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一般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作出裁定书,写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详细情况,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二)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出具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四)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承办人必须清点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也可以交其成年家属一份;
(五)制作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笔录应由执行人员、保管人及到场人员签名;
(六)将查封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调查财产时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紧急情况的,执行人员可以在电话请示庭长后现场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采取措施。执行人员必须在3日内补办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审批手续并向有关人员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