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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土地虽未进行权属登记,执行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发布时间:2013-10-28 11:12:01


问:哪些房屋、土地虽未进行权属登记,执行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答:下列房屋、土地虽未进行权属登记,执行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

    (四)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如部分缴纳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执行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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