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答: 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因身患重大疾病所必需的治疗及康复费用,及因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我国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及其营业场所、运钞车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九)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
(十一)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客户为被执行人时,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
(十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帐户内的证
券和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新股发行验资专户、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十三)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期货公司专用结算帐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但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除外;
(十四)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以及该资金形成的粮棉油;
(十五)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十六)国家机关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公务财产、学校教育设施、医院医疗设施;
(十七)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但地方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可以执行;
(十八)军费,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他存款,及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
(十九)国防科研试制费;
(二十)宗教祭祀、礼拜场所;
(二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不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可作为缴纳人的财产执行;
(二十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十三)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资金;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未发放之前的基本养老金;
(二十五)被执行人为旅行社,其交存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得执行,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二十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