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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结合实际情况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3-10-28 14:14:54


问:对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结合实际情况怎样处理?

答:对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补偿费后不进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时,可以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后,如村民为被执行人,补偿费数额远远超过债务额,且执行该款不至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可以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支付给安置单位,用于安置村民的,不得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四)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村民个人的,如村民为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工作或者收入来源时,可以执行;对其既无工作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安置补助费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执行;

    (五)安置补助费经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的,不得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该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在不违反执行豁免原则时可以执行。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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