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应由谁保管
发布时间:2013-10-30 08:53:27
问: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应由谁保管?
答: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执行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指定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执行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由执行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执行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查封、扣押后应及时处理。
被执行人对查封、扣押财产请求自行变现的,经申请执行人统一,执行法院可以指定合理期限,监督其变现,并执行其价款。到期不能变现的,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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