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有关人员
发布时间:2013-10-30 09:49:42
问: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动产经三次拍卖、动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三)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
(四)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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