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几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发布时间:2013-11-06 10:10:40
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几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答: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异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执行局可以组织听证会,听证必须通知评估机构参加。评估机构拒不参加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案件执行的依据,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必须返还。
经审查或听证,评估报告确有明显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修正的,可以不采纳评估结果,交技术室另行委托评估机构。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请求重新评估的,应当由技术室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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