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变卖流拍财产的,执行庭应当制作移送函连同哪些材料一并移交技术室
发布时间:2013-11-07 09:17:22
问:决定变卖流拍财产的,执行庭应当及时制作通知,通知当事人流拍的财产进入执行变卖程序。同时,应当制作移送函连同哪些材料一并移交技术室
答:决定变卖流拍财产的,执行庭应当及时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流拍的财产进入执行变卖程序。同时,应当制作移送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交技术室:
(一)执行依据;
(二)财产清单;
(三)对变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变卖财产的权属资料复印件;
(五)财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前所作的财产调查笔录;
(六)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说明材料;
(七)通知当事人进入变卖程序的书面材料;
(八)关于变卖标的物上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九)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以及对变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人能够依法送达的联系方式或地址;
(十)其他应当移交的材料。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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