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哪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发布时间:2013-11-07 16:21:32


    问: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哪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答: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执行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