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共同犯罪中各其同犯罪人存在地位和作用的情况,对不同地位和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何量刑,关系到罪刑是否相适应原则能否正确实现,因此十分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适当考虑所处的地位的方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分为两种:第一种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人。第二种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用的一般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认定“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
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从犯也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行为人。所谓次要作用应根据以下情形认定:是否是在参与直接实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其单独的行为本身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第二种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行为人。所谓的辅助作用是指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实行犯创造条件帮助实行犯罪。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人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法定是应当从轻、减轻直到免除处罚的。
通过以上我国刑法条文对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量刑条款中的对比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最低刑都是可以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