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实现事理、法理、人情的协调统一,和解执结一起历时三年的“骨头案”。
2009年,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李某申请执行孙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发现二人除一套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便对房屋进行查封,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孙某、张某在此期间提出执行异议,最终于2010年被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认定拍卖张某名下房屋。至此,执行法官只需对外委托拍卖房屋成交后即可了结这件执行案件。但被执行人孙某、张某没有固定工作,张某又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双方还有一个女儿正读高中,房屋一旦拍卖成交将无法回转,被执行人全家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执行法官经过审慎思考,未立即对外委托拍卖房屋。执行法官了解到张某的哥哥生活比较富裕,并说服张某哥哥帮助张某夫妻偿还一部分债务。执行法官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于2011年7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某同意放弃1万元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8千元,孙某、张某于2011年7月30日前给付1万元,其余3万元于9月30日前给付。如逾期付款,则执行全部本金和利息。7月30日,孙某、张某在张某哥哥的资助下向李某支付了第一期欠款。之后,孙某向执行法官提出由于经济困难,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以房屋贷款偿还第二期款项的想法。但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没有最终执结前,法院不能按职权解除查封,申请人主动申请的除外。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在孙某夫妻书面承诺解封后不以任何理由转让该房屋的情况下,李某也同意书面申请解除查封。近日,孙某、张某按约来到县人民法院,将剩余6万元欠款交给执行局,至此,在执行法官的智慧指引下,一件历时三年的“骨头案”终于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