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条释义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释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1、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区别。申请执行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移送执行不经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由执行局执行。强制执行的开始,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2、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为四种: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四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1、括号里为原民诉法条文。原来的规定使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显然不尽合理。修改后的标准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保持一致,从而完成仲裁审查标准的统一。
2、国内或国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基层法院原则上没有管辖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释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3、特别注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应提交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释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其它障碍如患重病。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2、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不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指申请执行前自行达成和解。3、在计算申请时效期间起算点时,注意区分判决确定之日和生效之日。判决书上落款的日期是判决确定的日期。一审判决应当在送达之日十五日后才生效。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释义:执行通知制度体现了文明规范执法,符合我国“先礼后兵”的文化传统,并与民诉法的财产申报制度相衔接。新民诉法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删除了原来的履行期限的规定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性条件。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现在至少有三种选择:一是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二是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先强制执行,然后在3日内补送执行通知书。当然,根据执行通知制度的立法本意,第三种应视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员依照本条款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在同时或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