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主翼现为以下四点:
(1)对不应该处罚的进行了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不予处罚,却对其处罚了。
(2)对被处罚人的责任能力未查清;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而法院受案后,经专家鉴定,认位处罚人无责任能力。
(3)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或本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某条款处理,却按别的条款处罚,造成处罚不当的。
(4)依据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处的。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4、超越职权。如按法律规定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但该行政机关却擅自处理;或者处理了不应由其管理的行政事务,如工商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进行了处罚就属这一类。
5、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时,目的违法,乱处乱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