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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

  发布时间:2013-11-15 16:24:16


第八条  执行局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判决和非刑罚制裁措施;

    (三)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四)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五)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六)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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