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执行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被执行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费的,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查后,逐级报执行局长审批决定,结果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通知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之前的保全,申请人应当交纳申
第十七条 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行的,依照上述标准计算全案的申请费金额;部分执行的,应当以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申请费金额。
执行申请费速算表
标的额 费率(%) 申请费金额(元)
1万元以下 50(元) 50
1万元-50万元 1.5% 标的额×1.5%—100
50万-500万元 1% 标的额×1%+2400
500万-1000万元 0.5% 标的额×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 标的额×0.1%+67400
第十八条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未就此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负担,以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为基数计算。
因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参照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执行法院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就申请费负担问题进行审查,并可以适时收取申请费。
第十九条 申请保全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条 因鉴定、公告、审计、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