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执行立案第三章第三项财产调查

  发布时间:2013-11-15 16:33:19


第三十条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主要为: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询问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到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委托律师调查等。必要时可以依法搜查。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随时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情况,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属实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信息不明确或不具有执行可能的财产线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要求其补充信息。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知情人员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或质证,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可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院长或授权的执行局长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第三十三条  执行法院应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十六条  执行法院应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并不得收取费用。

    接受调查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调查应两人以上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单位进行调查时还应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校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调查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并由有关单位盖章。对调查结果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或者在人民银行、信用卡发卡中心、银联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以及资金等情况;

    (二)向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林业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等情况;

    (三)向交通运输及机动车船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情况;

    (四)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基金、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

    (五)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开办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六)向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七)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

    (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

    (九)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十)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的涉案情况;

    (十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三十九条  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还可以向其工作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邻居及亲友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可以通过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社保中心、社区再就业中心等调查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和就业单位,查找财产线索。

    第四十条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可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实地调查、查阅帐簿等方式调查其财产。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税务记录,了解其开办单位、股东、注册资金、纳税、对外投资及经营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按执行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或隐匿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由院长或院长授权执行局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人身、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四十二条  搜查由执行员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个人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第四十三条  搜查时,对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封闭场所、箱柜等,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开启,拒不开启的,可以强制开启。

    对存放在金融机构保险箱中的财物、财产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义务人拒不履行开箱手续的,可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强制开启,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笔录中写明。

    第四十五条  执行人员一般应自开始调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简易执行案件不受上述时间段限制,应当及时执结。

    完成调查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制作笔录。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在3日内继续调查。申请执行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进行听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审计的,应当在财务帐册检齐后5日内移送技术室委托审计。

    第四十七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或者隐匿行踪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执行措施,

    同时可以将被执行人载入债务人名录,由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自然情况及不履行义务情况,公告履行期限,及期满仍不履行将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在人民法院公告栏、被执行人住所区域,及被执行人工作场所区域张贴,并可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

    第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以悬赏公告方式进行查找。

    第五十条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悬赏公告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就悬赏公告的形式、公告范围、悬赏赏金数额等事项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悬赏金数额等情况。

    悬赏公告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人民法院网及执行法院官方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并应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及被执行人生活、工作场所张贴。

    悬赏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发布悬赏公告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可以先行垫付。

    第五十一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情况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十三条  发出调查令应经合议庭讨论通过,调查令由院长或授权的执行局长签发。

    调查令应当载明持令人的姓名、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令有效期限等内容。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将调查结果提交执行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