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四条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若非明确规定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情况,不得变更追加。
第一七五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一七六条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由执行局内裁决部门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原则上应进行听证。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不得作为合议庭成员。
第一七七条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请求执行法院对被申请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变更或追加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不采取或解除控制性措施。
第一七八条 经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原裁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异议裁定中必须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或授权的执行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一七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第一八○条 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必要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债务发生后被执行人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分割财产协议系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提起撤销之诉。
第一八一条 被执行人是登记为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可以执行其家庭共有财产。
第一八二条 被执行人为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一八三条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第一八四条 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裁定追加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八五条 被执行人合并的,可以裁定追加合并后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一八六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执行实施机构可以直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八七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或者投资人对其开办、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金时,投入或者增加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追加其开办单位或者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不得裁定开办单位或投资人重复承担责任。
第一八八条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追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无偿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不得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