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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活动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2-07-07 07:14:48


    学雷锋活动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作者:王维永 发布时间:2012-06-25 10:18:06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常态化项目及组织实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各行业迅速行动,一场声势浩大又扎扎实实地学雷锋活动在华夏大地开展起来。在这场深入持久的学雷锋活动中,人民法官作精英群体和高危群体,当然不能置身其外,应当坚持用雷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争当学习践行雷锋精神的表率。

    雷锋精神具有强大、持久的政治生命力

    雷锋精神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1962年8月15日,一个普通士兵在执行运输任务中不幸逝世,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他就是出生于湖南望城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不满7岁即成了孤儿、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成长起来的为人民服务的时代楷模——人民解放军沈阳部队工程兵某部运输连4班班长雷锋。1963年2月22日,日理万机的毛泽东主席接到《中国青年》杂志“学雷锋专辑”的题词请求时,欣然命笔,写下“向雷锋同志学习”的题词。同年3月5日,首都各种刊物在醒目位置刊发了毛泽东的题词手迹。几天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等的题词也相继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命名雷锋生前所在的班为“雷锋班”,经中央军委批准,将雷锋的画像制作印发全军,在连以上单位悬挂或张贴。即此,每年3月5日成为雷锋同志纪念日,也即全国学雷锋日。

    一个普通士兵的品德,感动了整个华夏民族;一个普通士兵的精神,照亮了一代又一代中国青年的人生之路。就在雷锋的同时代,又有两个名字感动了全国亿万民众:1963年,临危不惧勇拦惊马,以血肉之躯保护了列车的安全,声震华夏的欧阳海;1965年,在民兵训练场只身扑向冒烟的爆炸物、用年轻生命保护了训练场上12个民兵和教练员、享誉全国的王杰。在20世纪60年代,雷锋、王杰、欧阳海被全国人民骄傲地称之为“军中三杰”。4年中出了三个英雄,牺牲时他们都很年轻,雷锋22岁,王杰和欧阳海也只有23岁。而后者恰是在前者精神的影响下,临危不惧作出的伟大壮举,是雷锋精神的真实再现。而“雷锋班”自国防命名时起,几十年一直保持一个传统:每次点名,第一个点到的是雷锋,雷锋的名字始终记在解放军官兵的心中,军队长期坚持学雷锋活动不停步,涌现了无数英模,并由军队带动全国,英雄辈出:赵春娥、朱伯儒、孔繁森、徐洪刚、李春丽、郭明义、吴菊萍、陈顺妹、郑定祥……“活雷锋”遍及全国各行各业。伟大的雷锋精神,显示出强大持久的政治生命力。

    人民法官应当成为学习雷锋的表率

    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学者劳伦斯•M•弗里德曼首次提出了“法院是法律中的王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的司法主导型的法律价值观,深刻反映了法官职业的崇高与神圣。英国思想家、现代实验科学的先驱弗朗西斯•培根指出:“法官应当为作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之路。每一位法官应当牢记:‘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司法的重大错误,有的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颠复之危”。这是关于法官职业的最佳辩证之论:法官职业之崇高,比之为上帝;法官职业之神圣,比之为使人民幸福;法官职业之高危属性,比之为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颠复之危。

    由上列先哲之论可鉴:法官既属于精英群体,又属于高危群体。法官既然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当然只有精英者方可担当;而“司法的重大错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颠覆之危”,表明法官的言行与国家安危及人民利益息息相关,有人将法官呼之为“刀尖上的舞者”实不为过。因此,只有精英群体方能胜任高危职业。这是因为:第一,按照通常的说法,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上的守门人。而要保证法官在这道防线上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根本办法即在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只有当法官群体实现了“内强素质”,才能真正达至“外树形象”,从而当好正义防线的守门人。而雷锋精神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共产主义光辉思想相结合的时代精神,恰是法官群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动力、引力和感召力。第二,我国在宪政层面始终坚持主权在民原则,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注定了为人民服务必须成为司法机关和人民法官永恒不变的宗旨。而雷锋精神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雷锋”二字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扶贫济困、见义勇为、善待他人、奉献社会的代名词。这些正是法官群体所需要和应具有的。第三,人民法官本身就是经常与群众打交道的职业群体,没有良好的素质将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同与拥戴。法官的这种良好素质,有其“人之初,性本善”的先天良知,但更需要“宝剑锋从磨砺出”的后天养成,这其中不可缺少的就是雷锋同志对党的“忠”,对人民群众的“爱”,以及这种“忠”与“爱”所散发出的对知识、技能挤与钻的“钉子”精神。这才是雷锋精神的真谛,也正是人民法官终身奋斗不懈的动力与方向。

    人民法官学雷锋应重在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中央办公厅在《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要大力弘扬雷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弘扬雷锋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弘扬雷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弘扬雷锋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雷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笔者认为,这五种精神中,前一、三两种为便于记忆并与后二、四、五三种在语句上相一致,可以简称为爱党爱国、永葆本色的忠诚精神,热爱生活、勤奋工作的敬业精神。但这五种精神中,前两种是核心,后三种是内容和方法。而且,这五种精神,与去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如此相似。可以认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和传承。因此,人民法官学雷锋应当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标准,联系实际,严格要求,全面贯彻,认真落到实处,真正把学雷锋活动持久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忠诚”,是雷锋精神的精髓,也是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1940年12月出生于贫苦农民家庭的雷锋,4年中其父母哥弟等5位亲人相继死亡,7岁即成了孤儿,1949年家乡解放后他获得新生,先后入学、入团、参加工作和参军入伍并同年入党,新旧社会两重天的对比,使他坚定一个信念:“终身跟着党,永远热爱社会主义,一辈子做革命的螺丝钉”。雷锋这种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精神,是人民法官必须学习和应当具备的。人民法官对党和国家的忠诚,表现为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党对司法的领导,忠于法律,忠实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没有忠诚精神的法官,难以执掌国家的司法之权。

    “为民”,是雷锋精神的核心,也是人民法官的职业方向。雷锋同志说得好:“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他实践了自己的诺言,他用有限的生命和精力投入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为困难群众,为学校师生,为需要帮助的人做了无数好事而不留名,他用不平凡的一生铸就了伟大的雷锋精神。这种精神是我们每个法官应当学习并应当具有的,因为法官的职业就是一个经常与民众打交道的职业,是一个用法律手段为民众排难解忧的职业,没有全心全意、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难以承担司法服务民众之责。

    “公正”,是雷锋正义形象的标志,也是人民法官的职业追求。雷锋同志一生忠诚于党,爱国爱民、公而忘私,追求人生价值,本身就给全国人民树立了一种爱憎分明、无私无畏的正义形象。尽管雷锋生活的时代公平正义尚未成为一种社会理念,但雷锋的行为已经把公平正义内化于心并外化于行,与今天政法干警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息息相通的。人民法官学习雷锋精神,就是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以公平正义为司法价值追求,排难解纷,扶危济困,张扬正义,解民倒悬,在司法这道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上当好守门人,无愧于人民法官的崇高职责和神圣使命。

    “廉洁”,是雷锋人生观的核心所在,也是政法干警的职业操守。雷锋同志生前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把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看作人生最大的幸福和快乐。这种一生不谋求私利却处处为国家和他人着想的精神,正是今天的全体政法干警学习和继承的精神。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一些人尤其是党的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却由经济的高峰跌入精神的低谷,甚至把手伸向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以致腐败频发,脱离群众,不少人跌入高墙之内甚至走向了断头台。而在司法机关内部,同样不乏腐败分子,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因此,人民法官应当以雷锋精神为动力,只有做到廉洁司法,方能真正做到公正办案,也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结语

    最高法院前届院长肖扬同志在纪念法官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法官应当成为社会公正的形象,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标竿,社会形象的表率”。其言高屋建瓴,高展远嘱。笔者认为,此四句话应当成为共和国法官的奋斗目标和努方向,在当前开展的全国深入持久的学雷锋活动中,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抓实干,学出成效,努力争当学习践行雷锋精神的表率。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尚田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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