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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

  发布时间:2013-12-06 09:05:59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危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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